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广告贬低其他商品的案件。该案中,某销售“KN95口罩”的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网页上除了标榜“KN95口罩”的优势,还宣称普通口罩过滤效果差、容易引起过敏、易被渗透、防水防止飞沫效果差。
经调查,上述结论为该公司提高本公司产品销售量而自行杜撰和标注的,并未有相关科学依据,亦未经相关检验认证。该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口罩成为当下日常生活的“新刚需”,市场竞争在所难免。然而防疫商品广告不仅承担了对企业及商品的宣传作用,更承担着提升民众疫情认知度的科普作用,应当严谨慎重。
特别在现阶段对“新冠病毒”研究不甚透彻的情况下,一旦“伪科学”“假科学”通过防疫物资广告广泛传播,不仅容易干扰防疫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更容易动摇民众对防疫的信心。
因此,“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规范口罩广告、特别是传播力较强的网络广告对于科学防控疫情、形成良性市场竞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重要的是,面对疫情,各防疫物资商业主体此时不应只顾自身利益、片面只追求经济最大化,而对利益相关产品进行排挤和打压。各主体应以更大的格局和胸襟,共筑防疫之堤、共守钟毓家园!正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本是同根生,相“撕”何太急。(鲁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