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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管局2项改革试点经验获批在全国复制推广

2020-07-10 10:24: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其中包括海南省市场监管局2项,分别是金融开放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知识产权资产或者权益作为基础资产,并以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产品以获得融资的过程。其主要功能在于盘活存量知识产权资产、增强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

无形的知识产权正在成为与实物资本一样被认可的基础资产,借助资产证券化这种运作形式,让这些无形资产的“沉淀价值”能够被充分盘活,低成本、低风险地提升整个行业的资产周转速度。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满足广大文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有利于资本与技术的高效融合,为创新领域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服务,加快创新价值流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真正成为驱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引擎。

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自贸区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商事主体通过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登记机关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商事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的重要条件。

《条例》明确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列入情形,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信用修复公告期为30日。该项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将期限减至3年。

期限的缩短,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已存在失信记录的商事主体采用主动的方式进行自我信用修复,及时纠正自身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有利于推动海南社会信用体系的全方位建设,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联合发挥作用。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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