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推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培育选树质量标杆,是激励企业乃至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重要手段。8月31日,新修订的《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相关申报评审工作也已于近日启动,意味着浙江宁波正向着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迈进。
公开信息显示,新《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及程序、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共七章三十二条,与之前的《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变化调整。
奖项名称、评奖周期等作了重大调整。新《办法》中的奖项名称由原来的“宁波市市长质量奖”更名为“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与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相对应。并且,分别设置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原为提名奖),创新奖突出创新要素,鼓励企业标准创新、品牌创建、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评奖周期也由原1年一届调整为2年一届,每届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分别不超过5名,质量奖奖金标准为100万元,质量创新奖奖金标准为从原市长质量提名奖的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评审导向更加科学。新《办法》进一步确立了质量提升、管理创新、品牌创建、知识产权创造等高质量发展要素的报奖评奖导向;突出肯定创新成果,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将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绩效指标纳入到申报条件。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建筑业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优先申报。
评审程序更加优化。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性,坚持全程免费评审原则,实行行政主导、专家评审、纪律监督的评审方式,缩减评审内容、减少评审流程、简化评审方法。在现有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中增加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职能,不另设领导小组,逐届评审委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企业家代表、质量管理专家中随机抽取组建,负责审议评审结果,提出初选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如获奖企业发生质量问题、环保事故等情形的,停止获奖荣誉宣传,按新《办法》规定撤销其获奖荣誉,收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市长质量奖实施至今,宁波已涌现出许多在全国、全省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质量管理标杆企业,先后有300多家企业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其中,2家企业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3家企业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3家企业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35家企业获宁波市长质量奖、9家企业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实施,能够引导企业形成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局面,推动宁波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进一步提高宁波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综合竞争力,进而加快推动宁波经济由中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该负责人表示。
据悉,以新《办法》为依据的首届“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已于近日启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按要求在9月10日前进行推荐申报。为保证新老办法衔接顺畅,原获市长质量奖者(除提名奖外)仅申报质量奖,对重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将扣除原获奖金差额计发;尚未申报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按新《办法》规定进行宣传,若发生质量问题、环保事故等,按新《办法》规定撤销其获奖荣誉。(鲁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