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独山港分局接到一起房产投诉:刘女士于7月29日在独山港镇黄姑某楼盘认购房产,并缴纳订金1万元。“销售人员”给了刘女士一张收据,上面写明:如果8月3号前对该房没有购买意向,订金全额退还。刘女士最终未购买房产,并于8月2号向开发商提出退订金,开发商却表示不予退还。
接到投诉后,独山港分局立刻前往该楼盘售楼中心进行调解。开发商认为:双方销售合同单据上标明1万元为定金,不予退还;刘女士提供的“订金全额退还”的收据为某房产中介的私自承诺,并非其销售人员所签订,与开发商无关。而刘女士则认为,当日向其推销房产并提供收据的房产中介,身着与开发商销售人员相同的服装,发生地又在开发商所在的售楼中心,且开发商未及时制止,导致刘女士误认该人员为开发商销售人员,开发商存在过错。
“订金”与“定金”,虽然一字之差,含义却有天壤之别。“定金”是依据《担保法》设置的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约时,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或双倍返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独山港分局执法人员认为,虽然在此次购房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规范的销售合同,但是在售楼部的房产中介身着与销售人员相同的服装,表明开发商对其身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默许与认可。销售人员作为该店的员工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询问的答复,均应视为该店经营者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合同上写的是“定金”,但现场提供给刘女士收据上写明为“订金”,1万元订金变定金涉嫌欺诈行为;开发商不履行推销过程中承诺的退款事项则应视为失信行为。
最终经多次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刘女士1万元。9月10日,刘女士去电告知独山港分局执法人员,她已经顺利拿到了1万元订金。
房地产市场上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避免盲目、冲动消费,不要被优惠冲昏了头脑,在尚未确定一定要购买时最好不要先与商家签订交纳“定金”的合同,也不要先交纳“定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面对商家做出的口头承诺,最好能书面化以保留证据,若发生纠纷,协商不下时可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鲁利军 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独山港分局 凌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