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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0-09-27 10:05: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食品安全无小事,但食品安全监管要从细微处入手,从疏忽处管起,抓细抓实各项食品安全规范的落实。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发布一批有关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以此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大新镇某饭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新镇的某饭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抽查正在作业的工作人员,其中厨师林某、肖某、传菜服务员熊某等三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面作出说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张家港某餐饮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杨舍镇开发区某餐饮店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青花瓷盆、青花瓷碗、碗)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当事人店内供消费者使用的餐具,未能完全洗净并消毒彻底,导致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标准。因当事人使用前洗净、消毒的餐具经抽检不合格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检出大肠菌群超标,可能因为餐饮具受到了来自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污染。比如,操作人员上完厕所后,双手没有清洗消毒彻底就去接触餐饮具。如果消费者使用大肠菌群严重超标的餐饮具进食,可能会有更大概率摄入一些肠道致病菌,引起肠道不适。根据法律规定,餐饮店使用餐饮具首次抽检不合格的处以警告,如果后期没有改正,再次违法,违法者就将付出最高可能被处罚5万元的代价。(来源: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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