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桂霭桐阴坐举觞,长安涎口盼重阳。虽说今年的大闸蟹来得似乎更晚一些,但大闸蟹礼品券、提货券等“纸螃蟹”却早已是“未捕先红”。纸螃蟹虽然便利,可却有不法商家“眼前道路无经纬”,在提蟹时随意设置一些条件或以小充大等,让消费者劳神费力,最后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落得“皮里春秋空黑黄”。
案情简介
市民董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拿着“XX大闸蟹礼券,2888型”提货券,却被告知需要额外填写购买时预留手机号方可提货,后来根据约定快递寄送,却被商家擅自更换快递方式,当日达成了五日到,而蟹券标注为公4两,母3两共8只大闸蟹,到手后,净蟹只有1.6斤,绳子却重1斤,遂举报至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经查,某公司印发大量大闸蟹券,后由于阶段性提货量偏大,无法及时供应,故临时要求客户需提供购买时预留手机号方可提货,且由于人手不足、螃蟹供应量不足,部分订单绑绳后称重导致偶有以小充大等现象,并出于成本考虑而变更了快递合作伙伴。最终,该公司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被该局依法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近年来,月饼券、提蟹卡等因便于携带、易于馈赠、随时消费、避免实物囤积等优点,迎合了消费需求,得到长足发展,但部分企业未能诚信经营,导致出现大量关于提货难、货券不符等投诉举报。
此外,常见的提货券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还有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如提蟹卡标注企业简称或别称,无其真实名称及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无法提蟹时投诉无门,无法维权;或提蟹卡标注“1888型”“2888型”而未明示该提蟹卡所含螃蟹数量及大小;亦有标注“阳澄湖大闸蟹”而实际用其他区域大闸蟹替代发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某甲公司在其印制的提蟹卡上标明了提货须知,本应依约服务,却因其自身业务问题而临时单方面变更其提货方式及运输方式,给消费者提蟹消费带来额外不便。且由于其自身货源等问题,通过绑绳称重从而以小充大,已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
1.经营者应当以真实名称对外经营,依约提供商品或服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协商,切莫短斤缺两、以次充好。
2.消费者在通过网购、预付费卡等方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首选正规平台,并妥善保管好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依法维权。(来源: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