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市监特撤〔2020〕5号)
当事人:陕西大唐精工车库工程有限公司
许可证书编号:TS2410R85-2022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19号
联系电话:略
根据举报并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申请相应的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制造许可过程中,提供了不符合当时有效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第十三条及《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附件A规定的型式试验样机。并以此通过当时有效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许可程序,获得了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上述事实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为,即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即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你公司已将上述许可证申请办理了注销手续,现根据有关规定改为撤销许可证。
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相应的PCSL型十七层及以下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PPYL型二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制造许可,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目的行政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