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建立的一项准入制度,目的是从源头加强质量监管,防范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经过了多次调整和压减,由2017年初的60类压减到目前的10类。近日,又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局,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对其进行审批。然而,问题来了:那些不在许可证管理范围内,但之前取得的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该怎么办?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进行了解答:
1.已经取消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可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内燃机”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疑问如下:
1.由于内燃机已移除范围,是否必须需要申请许可证注销?还是生产许可证在到期日自动失效(我公司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到期)?
2.若不用强制注销,那截止到期为止许可证是否为有效状态,是否内燃机移除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就不能在产品上体现“QS”标识,我公司可否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前继续在产品上印上“QS”标识?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188号)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16号)的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由作出生产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企业也可主动提出生产许可注销申请。对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无需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识。
2.怎么查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内容?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查询获证企业信息,请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在导航菜单栏依次点击“服务”-“我要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情况”,输入相关查询内容进行查询。
3.关于抽样样品的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请问:这里“样品”指的是检验样品还是备用样品?或者既包含检验样品也包含备用样品?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涉及的“样品”是指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感谢您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