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近日,北京百合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就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罚款1万元。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显示,处罚事项_案件名称:北京百合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水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处罚该公司事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专家称,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重视,认真执行。
据天眼查资料,北京百合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茂林。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和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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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从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被立案调查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天眼查发现,该公司此前也曾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处罚。
处罚信息截图(来源:天眼查)
处罚信息截图(来源:天眼查)
京房城管罚字﹝2019﹞091003号显示,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城市管理问题监管通知单区联督房【2019】第04803号称,2019年10月8日,大鸭梨店周边存在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的现象。遂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8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持监管通知单中照片,到达现场进行比对并发现,北京百合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鸭梨店燃气间未配备灭火器的行为已自行改正完毕。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公司店长杨支洪一同参与了现场检查并对此无异议。
(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100495号显示,该公司当时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
2017年3月8日,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的抽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