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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上黑榜?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20 20:46: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转供电违规加价、哄抬口罩价格、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为进一步宣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今年1月2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温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连续4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当事人不按规定下调相应电价,并通过拆分电费构成、提高电力服务费方式变相拒不执行政府定价,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累计多收电费557289.36元,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6月10日,当事人已清退多收电费557098.1元。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91.26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国家三令五申降低用电费用,却还有一些物业企业偷加电价。实际上,不管是物业还是其他供电主体,都没有对电费的定价权,而是应该按照当地目录电价进行收费。今年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改委、国网温州供电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对平台收集到的红码、黄码用户清单开展核查处置。

温州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4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温州某品零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一案。2020年1月22日,该公司以每包2.5元价格,进购了500包(每包20个)“国辉防护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放置在店内对外销售,定价每包30元(定价为进价的12倍,成本利润率1100%),至2020年1月24日销售完毕,合计经营额1.5万元。参考该公司此前销售的同类型产品成本利润率为233.33%。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一包进价2.5元非医用口罩价格抬高到30元,定价为进价的12倍,将成本利润率从233.33%抬高至1100%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2020年2月12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罚如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

口罩作为疫情防控期间人人必备、保障健康的重要物资,在疫情防控中价格一时间水涨船高。口罩价格的巨幅增长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该公司抬高成本利润率至1100%销售口罩,推动口罩价格持续上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从快作出了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

温州市鹿城区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自2019年5月起,温州市鹿城区某食品商行悬挂“百年胶坊”“阿胶手工膏方店”“手工熬制”等内容招牌,悬挂标注“中华老字号”“中国3.15质量认证诚信品牌”“中国著名品牌”等多个牌匾于店内。经查实,上述牌匾系当事人自行委托制作,牌匾内容无相应依据,且存在牌匾落款单位虚构、相应荣誉称号授权单位非落款单位及荣誉称号虚构等情况。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其销售产品曾获荣誉进行虚构和夸大的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消费者对商家悬挂、宣传的“荣誉证书”“奖牌”等,不要盲目相信,首先核实其颁发机构是否存在,如果颁发机构不存在,那店内悬挂的“荣誉证书”“奖牌”必定为假;如果颁发机构存在,则可以通过该机构的官网对“荣誉证书”“奖牌”等进行核查。也可以通过市场开办(管理)方对商家的“证书”“牌匾”进行了解,以免上当受骗。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推销某养老公寓举办了有奖销售活动,奖品为Smart小轿车,价值近11万元。经查明, 2019年6月23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推销某公寓会员卡(需一次性购买该公寓40年的使用权),举办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奖品为一辆奔驰smart轿车,价值11万元,由温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出资购置。6月24日,该车登记在中奖人曹某名下,并以温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奖人曹某签订虚假《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试图规避法律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该案件中的当事人设置的奖品价值为11万元,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该案件给其他有意开展有奖销售营销的商家敲响了警钟,应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混淆案

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推动其开发的“都会传奇”(悦峰园)项目销售,于2019年6月2日在“金地都会传奇联动群”发布带有“都会传奇VS中央尚品 标准同是1350 效果天壤之别”等含有误导性信息的图片,构成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在未经青山控股授权情况下,擅自在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带有“庆祝青山控股入选世界500强 即日起-2019/7/31 青山控股员工凭劳动合同购房享家电礼包+5万车位优惠券”等字样的图片,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混淆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商业诋毁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要杜绝“傍名牌”的行为,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浙江某有限公司瑞安瑞祥大道分公司虚构原价案

今年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瑞祥大道分公司检查时发现,标称品名为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套装750ml*2、伊利安慕希香草味酸奶205g*12、欧丽薇兰东西装橄榄油礼盒750ml*2的三种商品所标称的原价实为建议零售价,而该三种商品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都有交易记录,且最低成交价格均低于其所标称的原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属于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违法行为。对此,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改正并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打折促销、利用原价与促销价之间的高额价差激发消费者的购物冲动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但是,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购买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相关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落实明码实价的价格行为规范,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广大消费者在参与各类促销活动时,也应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虚假价格宣传,避免跌入价格陷阱。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虚构原价、虚假降价等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某自来水分公司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某自来水分公司自2013年6月29日接收到浙价资﹝2013﹞1号文件,按规定:除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之外,非居民生活用水要按照2.85元/吨的供水价格收取。某自来水分公司扩大收费范围,将部分非居民生活用水归为特种用水,按照3.20元/吨的供水价格收取。截至2020年7月7日,该公司将部分非居民生活用水归为特种用水的供水量为2113712吨,多收费用合计为7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3万元,并处以罚款2万元,两项合计6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终端用户数量多,时间跨度长,违法数额较大,影响面广。某自来水分公司因对收费政策解读不到位,造成扩大收费范围,增加企业运行成本。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一切不按规定执行涉企收费和价格优惠政策、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杭州沫菲服饰有限公司刷单案

根据泰顺县市场监管局网监办案件线索移送,反映当事人涉嫌组织提供网络虚假交易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年1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设立的工作室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工作室除了为其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提供客户服务之外,还存在组织刷手到指定的京东卖家店铺进行虚假网络购物交易,赚取京东卖家给付佣金的行为。截至案发止,查明当事人通过刷单方式为253个服务对象提供虚假交易共计57817笔,涉及虚假交易订单总金额1038万元,收取刷单佣金共计76元,该刷单佣金金额包括给予商家回扣、公司服务中间费和刷手佣金提成。2020年6月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评析

随着网购技术的发展,一条刷单的灰色产业链也浮出水面,刷单行为破坏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要提高反刷单诈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聘者要睁大双眼,千万别误入刷单骗局,经营者要不断增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

苍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苍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预售其某办公用房过程中,利用宣传页、户外广告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突出宣传其预售的某办公用房可以作为居住形式的功能,并且将使用的功能最大化,存在误导部分购房消费者的事实。另查明,该公司在预售其某商品房时所使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2020年6月23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有关房地产的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也令人目不暇接。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额较大,广告的影响力强,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以及其他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更为严重。本案的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视,严厉打击了房地产虚假宣传行为。另外,消费者需加强警惕,在签订合同时注意辨别,尤其是对格式条款及宣传中涉及的合同标的物相关条款多加注意,以防掉落虚假宣传的不法陷阱。

苍南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自2018年9月始,苍南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先体验后销售的经营模式从事销售WZK-901型电位治疗仪的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通过介绍“央视权威报道:慢性病,要快治,更要防治”的网页页面及播放其内的央视视频进行宣传。当事人在未对视频进行完整播放的情况下向体验者宣称该视频报道是介绍电位治疗仪的内容,实际上报道的是慢性病的防治,为公司电位治疗仪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用虚假信息标榜自身产品,凸显权威性以此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上述宣传页面中还写有高电位治疗仪有疾病治疗效果的宣传内容,在体验宣传过程中通过引用未经证实的瘫痪患者使用电位治疗仪后自如行走的事例和照片,以此引起消费者误解,属于对商品功效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查:该WZK-901型电位治疗仪的适用范围仅为“适用失眠、便秘、疼痛等慢性病的康复理疗和日常保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近些年,人们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不少企业利用患者焦急的心理,进行一些极为夸张的虚假宣传,这不仅带给患者们极大的经济损失,还耽误了患者的治疗病程,甚至导致不可挽回的病情恶化。在参加免费体验等营销活动时,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口头上的功效宣传,而应该核对产品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证中的“功效范围”一致。在购买后,一定要索取发票,否则可能因未开发票而投诉无果。

(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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