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通讯员 杨辉)12月25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永州市冷水滩区艾显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11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中依法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小龙坎老火锅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送至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检测结果为660mg/kg,远高于参考值100mg/kg。2019年12月17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申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查处,2019年12月18日三部门联合对小龙坎老火锅店经营的“油条”的供货商艾显辉的小作坊进行了查处,现场查扣用于油条加工的硫酸铝铵21.5kg,并对正在发酵的用于油条加工的面团进行抽检,同时对当日加工并已送至小龙坎老火锅店的油条进行抽检。12月24日,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597mg/kg(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100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面团中铝的残留量454mg/kg,严重超出标准限值。
经查明,当事人艾显辉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社区唐家院子租赁了两家门面用于经营“炸油条”作坊。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外观效果及口感,艾显辉超量使用硫酸铝铵(明矾)含铝添加剂,将生产出的油条销售给“大碗粉”“福星米粉”等周边早餐店及“小龙坎火锅店”,销售金额达到5866元,销售时间长达一年。
2020年11月2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当事人艾显辉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艾显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原羁押的十三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艾显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永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
三、被告人艾显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9110元;
四、被告人艾显辉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