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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案说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消费居然要面临……

2021-01-08 15:14: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2月,由深圳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深圳壹加三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三公司)提起诉讼一案,壹加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同时壹加三公司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该案是深圳市消委会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以来,第五起经营者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成功案例。

经营者失联

2018年10月起,福田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反映在三加壹共享汽车APP注册会员账号并缴纳保证金后,无共享汽车可使用但保证金不退的群体性投诉。自接到投诉后,福田区消委会多次联系商家,但客服电话停机,经营者处于失联状态。

2018年11月28日,福田区消委会向壹加三公司发出了《深圳市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拟披露(投诉信息)的函》,向社会公布壹加三公司的投诉信息。2018年12月24日,福田区消委会向壹加三公司发出了《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将壹加三公司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在深圳信用网公示。




福田区消委会发函

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2019年9月,深圳市消委会正式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支持消费者向壹加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2019年9月23日,案件的代理律师进行网上立案。

2020年2月5日,壹加三支持起诉案件立案成功。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6月10日,壹加三支持起诉案件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壹加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择期宣判。



法院传票

2020年7月3日,深圳市消委会收到壹加三支持起诉案件的胜诉判决。



法院民事判决书

失信企业法人拒不履责被限制高消费

判决生效后,壹加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是深圳市消委会积极帮助消费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9日,壹加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壹加三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壹加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那些事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具体指什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被称为“失信黑名单”,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经过了司法程序的审查和发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基于保护生存权和经营权的法理,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进行限制。

什么情形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什么情形会被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即,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就有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就一定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会对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什么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法院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将对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不能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对法定代表人会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什么情形可以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什么情形可以解除消费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来源: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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