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是我国重要的大宗进口食品,作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安全关系百姓民生,对保障消费者安全、维护市场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海关严格管控进口食用油检验检疫的每一个环节。
进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向海关备案。
报关资料审核
对进口商提交的进口食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以及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随附合格证明:
(1)申报为转基因的植物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指定项目检测报告;
(2)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经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项目和海关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3)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当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
(5)上一批次进口食品的销售记录(非首次进口);
(6)产品标签标示“有机”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7)按照风险预警要求需提供的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现场查验审核内容
如现场查验,关注以下内容:
(1)进口食品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
(2)包装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货证是否相符;
(4)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6)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7)核查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8)审核合格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材料是否对应本进口批次;是否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检测结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海关对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定期开展核查。
责任约谈和产品召回
海关对进口食用植物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进口商或代理商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
进口商发现其进口的食用植物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进口商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