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推动精准监督和问责,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立足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新形式、新领域、新职责、新风险,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聚焦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和损害人民群众的突出问题,通过界定责任边界,完善追责机制,明确权责义务,强化执法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暂行办法》将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错案的、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是错案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错案的、通过同级监督认定是错案的四种形式作为追责重点,分别规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方式、职责分工、责任形式等内容。在明确了错案范围、追责边界、职责分工、责任划分、追责手段的同时,也建立了容错机制,规定了五种不予追责的情形,既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规范精准问责、依规容错纠错的重要遵循,从而防止问责加码、泛化滥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督促干部履职尽责,避免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惩罚。
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在执法活动中进行自我约束,以责任制约权力,将有效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同时,通过明确追责范围,完善尽职免责情形,强化对履行职责的保护措施,也将为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