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为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5月下旬开始,通过开展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回头看”、推动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大督导检查过程中的执法力度等一系列举措,在该市范围内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规范燃气充装经营秩序,有效预防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
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在2020年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检查2020年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督促其完成整改。同时要求各基层局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充装单位完成隐患整改,严厉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翻新“黑气瓶”、应报废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鼓励已建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充装单位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实行“一瓶一险”;承担相关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法严格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凡未达到气瓶充装许可条件中基本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组织现场鉴定评审时不得通过;督促各基层市场监管局配合住建部门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合力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加大对充装单位的检查执法力度
一是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执法部门要将案件处理情况依法公开,并及时反馈安全监察机构。
二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要求,以打击充装翻新“黑气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检查。
三是以案明示,宣传违法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化解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截至目前,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16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开展了“回头看”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未置于显著位置等问题11个,已责令相关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要求属地监管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各充装单位切实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
【小知识】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这些知识要知道
1、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厂家必须是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一般在钢瓶护罩上都有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以TS开头)。
2、在每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角阀根部,都套着打铳有检验日期钢印的检验环,钢瓶每4年检验1次,通过它可以知道钢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如果不在检验有效期内,请大家不要使用。
3、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2007年2月1日实施)标准制造的钢瓶,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在钢瓶护罩上有气瓶制造日期的标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安全评定合格可以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即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在该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
4、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实行充装许可制度,用户要选择取得充装许可的充装站,不要相信街边的小贩子,大连市很多充装站都有送罐车送罐服务到家。
5、钢瓶在搬运途中要轻装、轻放,不得在地上滚动、冲撞;严禁用开水加热、火烤及日晒。不准横放钢瓶,不准倒残液和剧烈摇晃。
6、企业在选用气体报警器时要选用经相关国家授权的计量、防爆和消防部门认证或认可的合格产品;并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检查、维护和标定。
(供稿: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