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推动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引领区域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结合实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管理示范店是指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规定程序认定的以销售食品为主的超市、商场、食杂店,批发经营者,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的药店等各类食品销售主体。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全面落实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增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发挥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管理示范店分为市级和区级,均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申报、培养、检查和认定颁证。管理示范店建设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指导思想,原则上实行每年一认定、每两年一复查的工作机制,每年10月份集中进行认定、复查。
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管理示范店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资质
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两年内无因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且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项目相符。
已向社会公开放心食品自我承诺。
经营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从业人员管理
食品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的情形。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设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无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经营过程控制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对销售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经营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标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相关要求,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检查、处置、销毁、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情况,处置过程留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相关记录建档保存两年以上。
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区)。
经营场所内有协议准入联合经营的,签订协议准入合同,明确规定进场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管理档案。
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故拖延或无理拒绝,并有处置记录。
申报市级管理示范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区级管理示范店条件,且被认定为区级管理示范店满一年以上的。
认定程序
管理示范店认定程序包括申请(推荐)、实地核查、审核认定、公开公示、公告颁证五个环节。申请区级管理示范店,由申请人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向市场监管局申报。市级管理示范店,由辖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委推荐。
申请区级管理示范店的,需提交《区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请表》、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委推荐市级管理示范店时,需提交《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责任网格监管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采取不定期抽查、集中复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示范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通过教育培训、行政约谈、提示公告等方式,加强对管理示范店的行政指导工作,不断提升管理示范店的自律意识与管理水平,确保管理示范店建设整体质量。同时,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示范店的信息采集、公示工作,实现信用分类管理。此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与优惠,扶持帮助管理示范店经营规模扩大,提升社会对管理示范店的认知程度。
管理示范店名称、经营场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当自完成变更备案之日起,按照发生事项变更的管理示范店等级,上报市市场监管委或市场监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部门取消管理示范店称号:
被新闻媒体曝光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因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经营期间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或转让他人的;
因其他违法行为或原因应予取消的。
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但该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与记录义务,该批次食品(食用农产品)相关票证齐全的,不作为取消称号的条件。被取消称号的经营者,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或被推荐为管理示范店。(来源:天津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