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62号
当事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当事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消金)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苏宁易购、南京银行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苏宁易购。1996年于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电商平台、零售业务。最终控制人为张近东(苏宁易购与张近东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合称为“苏宁集团”)。苏宁易购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南京银行。1996年于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009),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等业务。南京银行2014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其他交易方(无控制权):1、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以下简称法巴个金),1953年于法国巴黎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法国巴黎银行,法巴个金自身在中国没有独立开展业务,但通过其中国合作伙伴提供消费金融及汽车金融服务。2、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股份),2002年12月于江苏宿迁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与销售业务。3、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2001年8月于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业务。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4年10月,苏宁易购、南京银行、法巴个金、洋河股份及先声药业签订《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金,分别持股49%、20%、15%、10%和6%,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苏宁易购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南京银行2014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苏宁易购0000002101210736;南京银行0000002101210744。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