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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班打一折?假的!浙江金华这4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

2021-07-21 22:26: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进入暑假,校外培训机构纷纷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广告。不少机构为了引人注意,虚构原价、打虚假折扣。“原价10000+ 现价1000+”乍一看折扣力度真大,其实10000元的原价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雷”你踩过吗?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暑期班”的市场秩序,聚焦民生热点,维护学生及家长权益,自4月起,浙江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已累计立案4起,均已调查终结。

案件详情

婺城区一家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销售“初升高暑期衔接班班课”时,打出“1380元/四科,原价10280元/四科”的促销活动,但原价10280元/四科在促销前未实际成交过。

婺城区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以促销方式推广销售“2021中考志愿填报讲座”,其发布的链接网页显示:“原价1980元2021中考志愿填报讲座送暑假新高一数学衔接班,五人团报限定199元”,所标示的“原价”,在该公司从未实际交易过。

开发区一家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销售“1-4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四科”暑假班时,打出“原价4200”的促销活动,原价4200未实际成交。

北京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销售“2022年浙江省双考线下方法精讲班走读”时,打出“原价6800,优惠价3800”,住宿:“原价8360,优惠价5360”;销售“2022年国考线下刷题班走读”时,标出“原价6000,优惠价4800”,“住宿原价9250,优惠价7400”,标出的4个原价价格均未实际成交。

案情分析

以上4家公司的行为均为虚构原价,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以上4家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希望各校外培训机构引以为戒,合法合规经营,这封《提醒告诫函》请收好!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禁虚假宣传。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规范价格促销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者88900000热线投诉举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金华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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