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标准质量提升,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结合该市实际,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天津市牵头或参与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适用该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法》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按照《办法》,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作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办法》规范了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对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及编号、发布等环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同时,明确要推动标准实施和强化标准监管,加强地方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等工作。此外,规定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等;明确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进一步规定了标准复审期满前及复审结果处理的有关要求。《办法》还对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进行规范。
该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来源:天津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