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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20:00:15 质量与认证微信公众号

近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通知,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摩托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执行新版认证细则。详情如下:

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认证细则通知

各相关认证企业:

2021年6月23日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按要求制定了CQC-C1116-2021《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替代CQC-C1116-2018《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现将执行新版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新申请的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申请认证,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认证证书。

2.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3.联系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CQC产品认证三部开始受理新版规则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三部摩托车部联络:

联系人:李大维

    20210628修订-2021年电动自行车认证实施细则修订说明(新).doc

关于摩托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认证细则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21年6月23日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1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按要求制定了CQC-C1102-2021《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替代CQC-C1102-2014《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现将执行新版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新申请的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申请认证,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认证证书。

2.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对于标准新增或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果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异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已获证产品,如标准已明确标准实施的,持证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3.涉及实施细则中新增和更新的标准

实施细则中新增和更新的认证依据标准及实施要求详见附表1。

4.检测能力报送要求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5.联系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CQC产品认证三部开始受理新版规则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三部摩托车部联络:

联系人:李大维 联系电话:010-83886418

附件

    1.2021版实施细则新增和修订标准实施要求.doc

    2.2021年摩托车认证实施细则制修订说明(最新).doc

关于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认证规则和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企业:

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GB25034-2020《燃气采暖热水炉》(实施日期:2021年11月1日)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新版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16410-2007及GB25034-2010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根据CNCA-C24-01:2021《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制定了CQC-C2401-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燃气器具》,替代CQC-C2401-2019。现将执行新版规则及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涉及的认证产品范围:

二、 新版规则和标准实施方案:

(一)家用燃气灶具

1、自通知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认证委托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22年1月1日起,我中心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2.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新标准实施后,下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完成之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2023年4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二)燃气采暖热水炉

1、自通知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认证委托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中心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2.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完成之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2年1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2023年2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自通知之日起,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对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实施认证,已经颁发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三、检测能力报送要求

各相关合作实验室应尽快向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CQC产品认证二部开始受理新版标准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二部工程师联络:

联系电话:010-83886295,83886339。

附件:家用燃气灶具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强制性认证新旧版标准补充检验要求.docx

关于生态纺织品环保认证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我中心近期对CQC51-026789-2010《生态纺织品环保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编号CQC51-026789-2021,涉及业务类别号:703098,现将修订内容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1.修改本规则中“适用范围”“认证申请”“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证书到期复审”及产品描述中的相关表述。2.将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修改为“认证证书范围的扩大与缩小”。3.依据标准GB/T18885-2020替换GB/T18885-2009。

二、实施要求

1.CQC产品六部自2021年8月1日开始使用修订后规则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需进行标准换版的企业应在2022年8月1日前完成证书换版。届时,未完成标准换版的企业我中心将暂停相关证书。

2.证书转换前年度监督,将按照证书所列标准进行监督。

3.联系方式:

产品认证六部 夏元良 010-83886563 张孺寅 010-83886863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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