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意见》中的《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是湛江市出台的首个免处罚清单,清单共列举了包括企业法人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等12条免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符合免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教育并免予处罚。
《意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般经营行为,根据行政相对人具体情况和案件不同特点,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预防和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充分发挥警示与教育作用。
《意见》将减轻处罚幅度分为违法行为非常轻微的为一级减轻、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为二级减轻、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为三级减轻等三种。同时明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行动、有效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均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召回70%以上适用一级减轻。
《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程度的认定给出了裁量标准。例如,没有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初次违法的,自然人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元以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市场准入和广告相关的违法行为持续1周以下的,为非常轻微。
《意见》对以下情况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相对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应对措施,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供稿:广东省湛江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