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试管婴儿、体外受精……随着当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这些字眼越来越为公众所熟悉,而不少机构也以此大作宣传、吸引关注。可是,这类广告内容并不是“谁”都可以发布的!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上海某公司通过微博等自媒体账号发布与人类辅助生殖有关的医疗广告,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并回复。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投资咨询,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从事医疗、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翻译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网络工程,票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文化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通过其微博自媒体账号封面(账号昵称:某某月子中心)对外发布含有“海外生子试管婴儿”的医疗广告内容,涉嫌构成非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相关广告的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规定,“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等均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时系医疗行为。本案中的“试管婴儿”属于医疗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一、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规范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三、非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任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发布与之相关的医疗广告。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