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本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今年3月份到5月份之间,在检测线系统自检低气检查中更改低标气数值;对苏BZ97L7用加速减速检测法检测过程中松动油门,未按照检测规范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该单位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检验活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专业检测机构,依法、合规检验是其立身之本和法定义务。然而,案涉检验机构利欲熏心,在长达两个月的期间内,为牟取私利,人为降低检测标准,批量制造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放任机动车不达标排放,完全违背了国家设置检测机构的初衷。
案涉检测机构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恶劣,应当予以严厉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今后对这些涉及生态环境的检测机构应加强监管,发现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并直接剥夺其检测资格。
在此,也提醒一切生态环境的检测机构,不要自作聪明,知法犯法,否则,必将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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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