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标准修订为‘继续有效’时,原商品包装上旧年代号是否必须更改”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问:
企业标准修订为“继续有效”时,原商品包装上旧年代号是否必须更改?
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企业标准三年后复审无任何技术参数更改,保持继续有效,此时该企业标准编号不变,年代号自动更新。
企业在市场上出售的按照原标准(旧年代号)组织生产、检验并且在说明书上已经明示原企业标准(旧年代号)的产品,是否必须将其包装及说明书全部更改为新年代号后才能继续售卖?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标准化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期。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相关服务进行了改进,或企业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等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您留言中提到的企业标准三年后复审无任何技术参数更改,保持继续有效,标准声明的各类信息保持不变,则不需要更新年代号,也不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操作。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