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需要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就《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有助于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科学认知,形成针对性的监管指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协调者。伴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广泛参与到资源配置中来。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 2015-2020年,中国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702亿美元增长到35043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5.4%。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侵犯用户隐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资本无序扩张等诸多问题,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完善关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规范。一方面加强立法,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则是转变监管思路,从事后的调查惩罚,转向事前、事中的全链条监管。《指南》正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实,通过借鉴国际监管思路,来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
首先,《指南》以平台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为出发点,将互联网平台分为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与欧盟核心平台服务的分类标准相比,该分类方法具有更强的开创性和完备性。互联网平台连接对象不同,提供的服务不一样,对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运行秩序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通过互联网平台分类,可以更加深入全面了解不同类型平台各自具备的特点,更加精准地制定不同类型平台治理重点要点,进而提升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球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从而能够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更好造福人民群众。
其次,《指南》从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出发,将我国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三级。这种分级方法,既遵循了我国企业分级标准,又借鉴了欧盟“守门人”与美国“广覆盖”平台划分标准,更加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指南》中明确提出了“超级平台”这一概念,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推动理论界更加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竞争不充分、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规范,明确其不能实施的行为或必须履行的义务。
再次,《指南》有助于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分工合作,帮助平台企业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在《指南》分类中,明确不同平台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有助于相关部门按类识别其行为与影响,形成合理的监管职责,以及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内容,改进相关的监管技术和手段。
最后,《指南》也有利于统一社会各界使用互联网平台概念,促进思想学术交流,有助于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研究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实业界和政府部门在讨论和研究数字经济发展中,经常会采用不同术语、概念来描述同一经济事物,造成思想交流障碍,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和相关学科的发展。《指南》的发布可以更加便利人们的交流讨论,推动理论研究深入。 (作者:王勇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