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标产品参与对比试验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问:企标产品参与对比试验
我们注意到一些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做产品对比试验中常常引用推荐性标准,如行业标准或推荐性国标。随着企业标准应用的推广,有些被测试的产品生产时使用的是企业标准,标注的也是企标。
由于企标在制定时更多考虑了产品的特性,与试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内容上不一致,因此产品并不完全符合该推荐性标准。
企业对此一直有个困惑,即在以上所述情况中,该推荐性标准的效力是否会发生转化,变为必须执行的标准?或者在对比试验中,企业产品因为不符合该推荐性标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该企业标准是否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在标准监督检查中要求整改?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标准违反《标准化法》。
关于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当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该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或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该标准,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时,该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