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团体标准跨省应用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你好,由广东消防协会主导,很多企业参与的,主要应用在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的《团体标准》正在制定中,如果最终广东的这个团体标准出台,我想咨询一下:
1.团体标准的中的“团体”是指什么?由学会,协会主导,必须是参与制定的企业才能有权使用吗?
2.广东的这个团体标准在广东肯定能应用,能否在其他省市直接采用?
3.如果不允许,难道换一 个省市需要重新走一遍流程吗?岂不是造成资源浪费,重复的团体标准增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总局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采用团体标准的方式包括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