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86号
当事人:天津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3号北塘建设发展大厦B座215室(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托管第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天津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庭)收购重庆广积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广积粮)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天津瑞庭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天津瑞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天津瑞庭。2014年9月于天津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略)控制的全部关联实体统称为58集团,58集团主要从事生活服务及分类信息网站业务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服务业务,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
被收购方:重庆广积粮。2020年3月于重庆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房地产交易经纪服务(包括新房、二手房和租房中介服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和金融服务等。2019年(略)控制的全部关联实体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2020年12月16日,天津瑞庭与五八有限公司、上海更赢和重庆广积粮等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天津瑞庭取得重庆广积粮20%股权,原股东王凯持有72%股权,重庆粮家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持有8%股权。2020年12月30日,重庆广积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交易系股权收购,天津瑞庭取得重庆广积粮20%股权,并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9年天津瑞庭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2019年重庆广积粮及其关联方的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12月30日,重庆广积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天津瑞庭收购重庆广积粮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天津瑞庭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211470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