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傅江平)“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乙方有权调整网络课程的任课教师”“非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教育培训合同“霸王条款”曾是让许多消费者一度非常头疼的问题。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外培训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公布教育培训合同中的10大典型“霸王条款”,并征求专家意见。
据了解,“霸王条款”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及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有关责任、加重消费者有关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3月起,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开展重点行业消费调查,联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校外培训领域合同“霸王条款”。该活动重点针对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在内的校外培训机构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相关专家则对征集到的“霸王条款”集中讨论,对典型条款进行点评,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充分借助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委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开展格式条款专家点评,来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消委会、深圳大学、律师事务所等专家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标准院等相关负责同志共同研究、讨论条款存在的问题。
其中,10大典型“霸王条款”中的第一条是:“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服务,不得随意中断或停止提供该项服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使本站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或服务中断或停止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认为,非乙方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10大典型“霸王条款”中的第二条是:“对于甲方在乙方上的不当行为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乙方有权随时作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服务提供等处理,而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专家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中不当行为表述过于宽泛和主观,变相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当对甲方的不当行为作出具体描述约定。
10大典型“霸王条款”中的第三条是:“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网络课程的任课教师,乙方将最大限度的保护用户的上课质量,甲方所接受的服务以实际任课教师为准。”
专家认为,任课老师是影响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若合同对任课老师有具体约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更换老师,否则即是违约;若对任课老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期间,乙方如需更换任课老师的,应提前告知并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该条款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经营者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所使用的“霸王条款”逾期不修改且拒不停止使用的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