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市场监管卫士”集体和个人
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卫士”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1〕57号),经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逐级推荐评选,“全国市场监管卫士”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拟表彰“全国市场监管卫士”集体98个(附件1)、“全国市场监管卫士”个人197名(附件2),现予以公示。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表彰对象进行全国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全国市场监管卫士”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全国市场监管卫士”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10-82260061、82260423
传 真:010-82260389
电子邮箱:liuchao@samr.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全国市场监管卫士”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