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猛药,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的震慑作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市场监管总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集中曝光,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失信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4日,接到群众关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出现部分学生不明原因呕吐的举报后,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到人,未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切配间使用的刀具无“生”“熟”标识,食品留样柜记录温度不准确,无法提供炊具及打饭桶消毒记录,购进蔬菜无合格证明文件,切配间的半成品有部分未加盖,餐车在运输过程中有部分盛放食品的餐盆未加盖,负责打饭的多名生活老师无法提供健康证等,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当事人因“学生饭中吃出死老鼠”一案,已于今年10月24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点内容。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连续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当事人作为校园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食堂管理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措施上不够得力,以致发生食堂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学生集体出现呕吐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将起到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有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将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库尔勒平林食品配送中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3日,巴州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当事人商铺和库房时,发现50余个品种、数量巨大的超过保质期限,甚至部分肉眼可见已霉变的预包装食品。同时发现一定数量的空白食品标签、标签打码器、化油器清洗剂等造假工具。
当事人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并处没收用于涂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作案工具和大量过期预包装食品。同时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底线不容触碰。故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还破坏了守法诚信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力震慑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将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林某某(个体工商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鱼滑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鱼滑摊档内,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鱼滑3.6公斤以及其使用的白色粉末400克。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当事人经营的摊档处抽查检验的鱼滑硼酸含量分别为674mg/kg、715mg/kg,白色粉末硼酸含量为48224mg/kg。
当事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食品鱼滑,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已被判处刑罚,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硼酸毒性较高,在鱼滑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后轻则出现肠胃道不适,引发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引发代谢性酸中毒,导致肾衰竭,危害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经营掺假牛肉的祝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年12月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其经营的“鲜牛肉”进行送检,经检验,抽检的“鲜牛肉”中检出猪肉成分。经查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将切碎的猪肉掺杂牛血混在牛肉当中进行销售,并且于2017年11月曾因销售掺假的牛肉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2020年7月20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经市场监管部门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仍拒绝缴纳罚没款。经查询,当事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资产。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牛肉销售中掺入来源不明的猪肉,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具有履行能力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主观恶意明显,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仅有利于维护食品消费安全,也将有力支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有效执行。
五、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江西沃普商贸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已全部空置,未发现办公设施及相关工作人员。
2020年7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办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等申报资料,并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创业大道1199号B栋408室,实际为江西依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公用房中尚未装修的毛坯房,未通水电,不符合办公条件。该公司从未在此办公,该房屋仅用于当事人办证时借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5年内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当事人医疗器械许可证。同时鉴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严重扰乱了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为医疗服务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南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有力震慑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的北京高远百康山水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高远百康祝您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23日,接到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5场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确诊病例陈某某、刘某某曾经到当事人处购药的有关情况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药店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未登记顾客身份信息,未要求扫码测温,未对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将购买药品的信息上传至“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平台”,并登记其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购买药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同时未询问了解用药人员有无发热、咳嗽、咽干咽痛、腹泻、乏力等症状,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有无接触过密接人员等信息。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等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对广大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购销药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是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并造成疫情传播危险。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药品行业守法经营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因多次抽检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4批次产品,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隐匿资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同时,鉴于当事人在2019年2月24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因产品不合格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3次行政处罚(1次顶格处罚,1次从重处罚,1次一般处罚),违法频次较高、主观恶意明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本案当事人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也给化妆品行业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化妆品行业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对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买卖,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违法转让营业执照、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维护健康有序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