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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2-01-07 22:18:16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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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客观掌握广告业发展情况,科学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1—2022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广告业统计调查对象为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面调查,规模以下企业为抽样调查,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增加季度重点调查。

二、工作方式

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http://ggtj.gsxt.gov.cn)填报相关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填报组织工作,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统计数据,并通过纸质确认书提交审定的数据汇总表和情况说明。

三、工作安排

(一)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管理

目前系统中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录以第四次经济普查信息库为基础,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上一年度广告业统计工作中补充相关企业后形成;事业单位名录前期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应统尽统的原则,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及时按程序向总局申请调整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名录。

根据《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规模以下企业名录由总局随机抽取产生并进行固定跟踪调查,相关名录本年度暂不调整。统计调查对象名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向总局申请在广告业统计系统中调整。

时间安排:2022年1月4日至21日

(二)统计管理机构维护

广告业统计管理机构是指承担广告业统计工作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其中,直接统计管理机构指直接承担通知催报、数据审核的市场监管部门,前期已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对象住所确定。需要增加、删除、修改统计管理机构或变更统计调查对象直接管理机构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向总局广告监管司申请调整(不影响统计填报的,可暂不申请调整)。

时间安排:2022年1月4日至21日

(三)2021年年度调查

2021年年度调查包括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全面调查以及规模以下企业的抽样调查,请按要求做好组织填报、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等相关工作。

时间安排:2022年1月22日至3月10日

(四)2022年季度重点调查

2021年年度调查结束后,总局将按照《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确定2022年季度重点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并提前导入广告业统计系统。请按要求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统计调查,并做好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时间安排:第一季度季报报送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30日;第二季度季报报送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31日;第三季度季报报送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31日。

(五)数据会审

为提高数据质量,2021年年度调查和2022年季度重点调查数据逐级审核报送后,总局将组织开展数据会审,有关安排另行通知。数据会审完成后,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广告监管司提交盖章确认的数据汇总表和情况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业统计对于准确掌握行业发展状况、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广告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做好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认真开展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社会购买服务协助开展统计调查和数据审核。

(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

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工作配合度。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对重点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座谈、入企调研等方式,督促其提供真实统计信息。严格落实数据审核责任,坚持边报边审,提高审核效率。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推动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数据安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增强国家经济数据安全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督,切实做好广告业统计数据安全防控。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泄露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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