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串通涨价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有口头上、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共同涨价的意思表示,最终达成一致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串通并达成一致,有别于反垄断法里讲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这里的串通主体不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向疫情防控区域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实体店和网络经营者。达成一致包括涨价到什么价位、统一固定一个价格或者统一设定一个最低价格对外销售等。在疫情防控期间串通达成一种商品或多种商品价格都属于串通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购买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选择范围有限,经营者在小范围内、封闭的区域或线上购物平台等串通涨价,容易达成不法目的,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坚决严厉打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