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适应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规范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法治保障,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提档升级。
《办法》从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半年,省市场监管局在起草阶段,就多次召开会议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初稿后,先后三次征求了30个相关省级单位的意见,收到并采纳了十几条修改意见;在通过了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后,最终报请省政府印发。经过仔细打磨,《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明确了“涉企信息”的范围。《办法》中的“涉企信息”,指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企业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归集到企业名下的信息。特别是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将除政府部门外其他机构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等纳入涉企信息归集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涉企信息的完整性。
划定了各单位(部门)责任分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政府各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涉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整理后归集到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从统筹管理、数据共享和信息归集公示三个角度,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分工。
统一了涉企信息归集的数据类型。《办法》明确了应当归集的涉企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13大类,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省级部门编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从制度上统一了数据内容和格式,保障了归集的涉企信息精确、完整。
细化了涉企信息的共享应用要求。《办法》中对涉企信息的应用作出具体规定,不仅强调涉企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共用,还强调了政府部门应当对守法诚信企业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开展限制和惩戒,为切实发挥涉企信息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依据,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强调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运用。《办法》将信息归集工作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明确提出了要在涉企信息归集基础上,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此举将使有效的行政监管资源运用在刀刃上,进一步强化企业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效能最大化。
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具体举措。《办法》还对信息中包含不能共享内容、不宜公示内容两种情形下,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作出规定,制定了信息归集的方法、措施以及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努力推动《办法》出台的同时,省市场监管局也在同步持续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截至2021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归集公示行政许可35.26万条,行政处罚信息0.84万条,归集公示1072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对应的抽查结果20.52万条,商标信息2.2万余条,专利信息1.1万余条,还有38类各部门的其他涉企信息31.43万条。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以新《办法》印发为契机,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主动加强与省级各部门的联系协调,精准打通涉企信息归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归集涉企信息,依法依规保护、开发、应用涉企信息,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提供分类更加精准、应用更加丰富的信息支撑,更好的发挥企业信用的基础性作用。(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