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4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公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六期)》。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新城辖区2家经营单位。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DC2133090030053580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宇道111号(新城凯虹广场内L3-20)的舟山市新城里岛自然烤鱼餐厅使用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经查明,2021年11月29日,本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前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C21330900300535693、DC21330900300535694的芹菜、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111号(新城凯虹广场内L2-01)的舟山市新城金香起餐厅经营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牛蛙中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1年1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舟市监新检告〔2021〕256号),告知其复检权利,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芹菜、牛蛙。经查明,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毒死蜱含量超标的芹菜和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的牛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少,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