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2004年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消费品召回工作进展迅速,截至2021年底,我国累计共召回消费品8027万件。上海作为全国最早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探索和实践的地区之一,截至目前已累计召回消费品863万件。
案情简介
近期,在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市局执法总队对某家具和家居销售公司涉嫌销售已召回的系列餐具产品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市局执法总队对多家商场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正价销售产品区域、折价销售产品区域及产品现场库存等情况,并调取了其缺陷产品召回记录、销毁记录及剩余库存情况统计表。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如实制作相关召回记录。
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了整改。同时该公司对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进一步提升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此案是全国首例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责令企业改正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人时刻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
法律分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是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报告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召回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