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具整治执法时,发现容桂一电器燃具厂涉嫌生产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的5.2.8.1中“熄火保护装置”规定,一台合格的燃气灶,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
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共发现902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成品,且部分产品的外包装没有标示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如在使用时意外熄火,不能自动切断燃气,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单灶、双灶的外包装没有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了包装上的标识没有符合要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此,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涉案家用燃气灶;改正产品标识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共902台,并从重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务必选择正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挑选时注意产品包装上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确认燃气灶是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确认是否有感应探针且感应探针要与电磁阀门连接。如发现问题产品,马上拨打12345进行举报投诉,区市场监管局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高质量环境。(来源:顺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