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通知》规定,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自然人)举报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结案后应给予相应奖励。其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举报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均属于《通知》的举报奖励情形。
对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实施举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举报的三个等级,有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奖励标准为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经市场监管部门能够确认身份的,并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的,也给奖励。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内部举报人可获得更高奖励,《通知》中明确,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上限不突破100万元。
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15平台、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信件等方式向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