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进一步优化标准供给结构,由政府主导标准供给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引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科学严谨地制定团体标准将积极填补市场空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指导意见》规范了团体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培育工作,也对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将更好地激发社会团体和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的活力。
在团体标准培优上,《指导意见》中提出一系列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的措施,包括鼓励按照国家系列标准要求开展团体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工作。
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选择部分社会团体、企业承担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并按照厦府办规[2020]15号规定予以资助。对通过试点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级、省(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对验收后被确定为推广示范的项目,在示范年度内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对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已有3家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可参照地方标准扶持措施对该社会团体5万元/项的资助。
团体标准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同一社会团体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
同时,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要求,视情形采信团体标准为地方标准。(来源:厦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