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5日-6月1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主题为“安全用妆,携手‘童’行”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以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为主线,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宣贯。
大连市12个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管局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了科普宣传进社区、进商场、进学校、进医院、进幼儿园等活动。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和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及星海湾市场监督管理一所三级联动,在大连凯德和平广场进行了现场科普宣传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你看这个儿童化妆品上的‘小金盾’(金色盾牌,代表了对儿童的守护与关爱),就是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标志,旨在提高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正在现场检查的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刘玫随手从货架上拿起一瓶刚生产不久的化妆品给商场销售人员讲解,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此前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更新。也就是说等到2023年5月1日以后儿童化妆品必须有小金盾标志,目前是过渡期。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进一步筑牢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法治基础。《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化妆品标识中含有“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的,需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识。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李阳介绍,今年上半年,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力度,开展了儿童化妆品国家监督抽检和市本级监督抽检24批次,正在检测中。
下一步,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此次宣传周为契机,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重点开展对商超、超市、母婴用品专卖店等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登记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检查标签和宣传用语,严禁“食品级”“可食用”等违规用语,规范儿童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家长,购买儿童化妆品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1.认准妆字号产品。消字号、械字号都不是化妆品。要查看是否是正规化妆品,请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化妆品监管”APP,通过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查询。
2.勿将玩具当儿童化妆品使用。目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玩具,在市场上十分热销。实际上,这类产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作为化妆品管理。儿童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3.3岁以下婴幼儿不宜用“彩妆”。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不包括“彩妆”这一类别。因此,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与成人相比,12岁(含)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来物质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损害。按照一般玩具产品标准生产出来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包括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着色剂等,如果给儿童使用,可能会刺激儿童的皮肤。此外,这类“彩妆玩具”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例如:铅超标。过量铅被吸收后可损害身体多个系统,例如: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4.产品是否适用于儿童。在选购新的化妆品前,可以先给儿童做“皮试”。首先,在前臂内侧中下部做少量涂抹,观察一段时间后,涂抹部位的皮肤是否有红肿现象,或者是否有瘙痒、灼热和刺痛感,如无异常现象,再按照使用说明涂抹于所用部位进行正常使用。
5.儿童应该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化妆品,确保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化妆品。同时,化妆品不能宣称医疗作用,也不能代替药物。
(井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