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农耕时节已至,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资广告市场秩序,陕西省安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始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农资产品虚假违法广告,助力农业耕作生产。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肥料广告管理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农作物种子广告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告法》的部分适用条款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虚假违法农资广告典型案例
①上海碧晶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肥料违法广告案
违法原因:使用极限词、使用国家机关名义。
②江苏泰州市鹏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兽药虚假违法广告案
违法原因:未提供能够证明“在全国兽药中第一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浙江台州市路桥京奥粮用器材厂发布农机虚假广告案
违法原因:广告含有极限词、绝对化用语。
④河南安阳市喜满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化肥违法广告案
违法原因:无法证明产品效果以及无相关证明材料。
⑤辽宁沈阳今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农药违法广告案
违法原因:对产品功效提出断言的违法内容。
⑥河南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农资虚假广告案
违法原因:使用极限词及违禁词。
⑦山东济宁市金乡县开发区鑫汇农资门市部发布种子违法广告案
违法原因:对经济效益做预测、保证性承诺等内容。
⑧山东临沂市蒙阴名俊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发布兽药虚假违法广告案
违法原因:对产品的功效、安全性的进行断言、保证内容。
希望各广告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核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线上线下广告市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来源:安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