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5日下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一手机店,因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年报,被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是自《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以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首次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公示企业年报是企业法定义务,及时、如实公示年报是企业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也是累计企业信用的有效途径。
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尤其考虑到疫情期间该业户的经营情况,采取包容审慎监管的方式,作出了当场处罚的决定,该业户也表示这次处罚既是教训也是提醒,今后一定会依法履行年报义务,守法诚信经营。
依法年报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逾期不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依法按期年报,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共同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体系。(通讯员 梁丁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