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发布

2022-07-28 15:25: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建立统一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

image.png

省市场监管局与省财政厅就该文多次会商,并先后征求各设区市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全文共九条,一是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的标准。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明确为: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二是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对办案机构告知举报奖励申请权利、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对奖励申请的审核认定以及奖励金额的发放等环节逐一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文书格式范本。三是对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文书制作与归档、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上限不得突破100万元。

《通知》将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由办案机构依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进行认定,提出奖励金额建议,填写《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经本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送达举报人。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先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五、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上限不得突破100万元。

六、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做好与举报奖励相关的文书制作、送达等工作,与行政处罚案卷一并归档保存,并为举报人保密。

七、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核审、发放工作,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举报奖励审批、发放程序,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

九、上述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

(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1万多公顷黄花正 ...

  • 第二届消博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

  • 2022世界动力电池大会在四川省宜 ...

  • 小小“引线”助力问天实验舱冲破云霄 ...

  • 创新合肥的“质量色彩”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