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半年来,福建省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聚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眼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力量,重拳精准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正当权益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福建奥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2年5月3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山县西埔镇康宁路2号,由福建奥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东山县医院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及附件A的要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3.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林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4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东山县西埔镇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部分进口洋酒涉嫌侵权。经过逐瓶鉴定,当事人被扣押的236瓶洋酒中有106瓶属于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界定的行为,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106瓶、罚款14.7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东山县某石油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 GB19147-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复检申请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4月11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罚款8.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赖某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5月26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赖某某经营的奶粉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宝贝羊牌婴儿草本花露水。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在扣4瓶宝贝羊牌婴儿草本花露水、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林某某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12月14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向消费者收取餐盒费的情形,对快餐食品进行包装,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包装义务,当事人未落实该义务,将本应自身承担并计入经营成本的餐盒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拒不履行法定包装义务和合同协助附随义务,向打包外带的消费者收取餐盒费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