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到2022年8月1日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施行,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单一到全方位多元化的发展历程。
7月30日起推出“法治筑基迈出新步伐 亮剑垄断谱写新篇章”系列报道,以飨读者。
公平竞争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平竞争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制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时代发展要求,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维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制体系不断完善
立法先行,反垄断执法才能于法有据。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法主要制度日趋完备,重点领域配套立法日益健全,刚柔并济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制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我国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1部行政法规、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10部部门规章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反垄断领域基本制度,反垄断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针对汽车业、知识产权、平台经济和原料药等垄断风险较高的重点行业领域,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研究制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重点领域反垄断指南和规章。
建立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的刚性制度规则,健全《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反垄断指南体系,构建起刚柔并济、权威性科学性不断增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满足群众对公平竞争期盼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强化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丰富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扩展垄断行为受害人救济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竞争的新期盼、新要求。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加强反垄断法律责任,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加重处罚规则和失信约束机制,增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在强化经营者罚款等行政责任之外,新反垄断法还增加对垄断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增设垄断经营者信用惩戒条款。
扩展垄断行为受害人救济渠道,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严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回应高质量发展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和“动力源”。与此同时,平台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等竞争失序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抑制创新活力。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积极回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新反垄断法增设了专门的数字经济条款,修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为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亮明规则,设置好“红绿灯”,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为着力解决复杂多样的现实问题、积极回应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新反垄断法增加了纵向垄断协议竞争效果抗辩条款,引入了“安全港”制度,增加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帮助者的相关规定等,使得反垄断制度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不断提升反垄断法律制度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强化反垄断执法法治保障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我国在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则体系的同时,强化反垄断执法法治保障。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反垄断监管体系,强化执法机制和执法能力保障。在防止市场垄断上,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完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制度规则,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行为。
在打破行政性垄断上,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健全行政性垄断制度规则,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推动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合力。
14年来,反垄断立法从早期重视实体,到如今实体与程序并重发展,逐步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垄断行为调查程序规则、建立调查中的约谈制度等,反垄断法律制度日益成熟、完善。
新反垄断法还强调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加强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强化了立法对执法的保障和支撑。
回望来路,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走深走实;展望未来,强化公平竞争法治保障步履铿锵。奋进新征程,迎接新挑战,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奋力书写反垄断法治建设新篇章。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