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理 谢旺江)7月28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公司未在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年报,对其罚款2000元。这也是璧山区市场监管局首张市场主体因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的罚单。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该公司经营者构成了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违法行为。
8月1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前营商环境以及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对该公司经营者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下一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将针对市场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为开展大规模排查,秉承“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监督执法理念,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对新出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市场主体按时年报的意识。
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是法定义务,是累积自身信用、强化信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的确认。在此,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