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价格行为,净化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提供收费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开发票等特殊优势,捆绑收取各类名义的服务费或捆绑销售商品。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达成统一服务价格的协议等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开展宣传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八、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将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强制收费或变相强制收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强制收费、价格歧视、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二手车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