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9月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召开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提醒会,对物业公司公共能耗费与电梯运行费收费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目前,江都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施代收代支管理形式,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测算标准,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预收。由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些小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单独列账、定期公示等规定方面执行不严格,公共水电费和电梯电费的分摊、结余和使用情况不透明,造成有关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举报投诉较多,矛盾凸显。
根据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扬州市发改委、扬州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费行为的通知》,会议强调,各物业企业一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定期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定期公布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能耗费及电梯运行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出解答。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用的成本和收支管理,按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每部电梯分别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公共能耗费与电梯运行费已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二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江都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收支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要做到“四查”,即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是否定期公示,公示内容有无缺失;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是否如实公示,有无公示失实情况;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是否存在超范围列支,有无挪作他用情况;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是否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会议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三要主动整改存在问题。各物业服务企业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公共能耗费与电梯运行费收费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将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费的基本情况和内容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和区住建局。
下一步,为确保此次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今年12月份,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区发改委和住建局开展整治工作,重点检查2021年度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支和公示情况。一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及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切实达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 丁玉婷 通讯员 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