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16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小区电梯维保记录中23次的电梯保养维修记录单,均为半月维保作业记录,缺少季度维保作业记录及半年度维保作业记录。截至检查当日,一直未进行季度和半年度维保项目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罚没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梁丁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