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要求,各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帮困基金等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择校费、借读费、补课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保育费、住宿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试卷打印、饮水等费用;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意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虚假宣传,严禁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附加条件、真实折扣、馈赠物品或服务等活动信息;严禁串通涨价、虚构原价,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告诫书》明确,各教育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及青海省学费、保育费收费政策规定,严禁在未开学或未开课情况下提前收取学费;严禁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退费要求,凡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应退费用。
《告诫书》明令禁止了六大类违规收费行为,具体包括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等相关收费。
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纳入诚信监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